关于财产分配(4) |
|
||||
|
||||
4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构成 夫妻财产分割中如果牵涉股权分割时需要根据股权性质同时参考公司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对合理的分割方案,根据公司股权性质主要分为: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股票分割; (2)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分割; (3)个人独资企业分割。 案例 王先生与夏女士于1995年结婚。2000年,王先生以两人婚后的积蓄与赵先生合资成立了一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王先生55万元,赵先生45万元。2003年10月,夏女士以与赵先生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包括服装有限公司55%的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王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夏女士提出的财产分割办法。他认为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合资成立的,夏女士一直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如果夏女士与其离婚后再参与公司经营,容易产生内部分歧,对公司发展不利。作为股东之一的赵先生也不同意夏女士的加入。王先生提出给予夏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双方协商未果。 2003年12月,夏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同时要求获得服装有限公司的股权。 在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夏女士的诉讼请求吗? 分析 王先生以与夏女士结婚后的共同积蓄与赵先生合资成立了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形成的王先生名下的55%的股权显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同意。由于本案中,两名股东王先生和赵先生均对夏女士的请求持有异议,如果判决赵女士取得该公司的股权就违背了《公司法》保护法人财产权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夏女士不应当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而应当由王先生给予夏女士等同于股权的经济补偿,其余夫妻共有财产也一并进行分割。 5房屋财产 毫无疑问,房产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占到举足轻重的地位,夫妻对房屋产权的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敏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