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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钱”并非储蓄一条(2)

集合理财因何而来

近几年来,股市连续低迷,成交量持续萎缩,券商赖以生存的佣金收入和股民保证金锐减,一些证券公司为了生存,便想方设法搞起了集合理财的“副业”。在证券公司组织下,多个投资人凑齐一定金额的资金后,由出资最多的个人作为代表,与证券公司及投资机构签订集合理财协议,由出资人和投资机构共同拿出相等份额的资金存入一个“联合账户”,投资机构有权用“联合账户”的资金行进行买卖股票、债券等操作,并且不论操作的收益如何,到期都要按协议利率向出资方还本付息。证券公司则承担账户资金不被取现、转移等监管和担保责任。另外一种集合理财方式是出资人直接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协议,由券商将出资人的资金用于国债回购、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及新股认购等稳妥型投资,并按照协议向出资者支付集合理财的利息,这种投资方式以其风险较小、收益相对稳定等优势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

不过,在被证监会叫停之前,各种集合理财均属于半公开的状态,一般是证券公司员工的亲朋、亲朋所介绍的“线内人”以及主动找上门的新老客户,而并没有在柜台大张旗鼓地办理。据说原因是集合理财的承诺收益(一般为年息5%~10%)与《证券法》中“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的条款相抵触。后来,也正是因为集合理财存在类似违规问题被证监会紧急叫停。
新办法怎样完善集合理财

新出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这对办理集合理财的券商设立了“准入”标准,将更有利于风险防范。同时,办法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这一规定兼顾了集合理财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办法》对参加集合理财的投资者也实行了“准入”制,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从而将风险承受力差的小投资者划在了受理范围之外。

至于集合理财的资金筹集,还是采取“集合”资金的方式解决。根据规定,券商可以用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性投资理财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并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要求券商明确“如集合理财亏损,可以先由券商的这部分资金承担”的责任问题。因此,新办法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得集合理财实际上具备了一定的保本色彩。

参加集合理财应注意什么

在当前储蓄收益低、炒股赚钱难度大的情况下,合法集合理财的推出无疑拓宽了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但集合理财实际上还是属于委托理财的范畴,新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做出保本、保底的承诺”,也就是说,集合理财与储蓄、国债等传统投资方式相比还是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广大投资者办理集合理财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注意集合理财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应认真查看各种协议的条款,必要时可请专业律师为你的投资当好参谋;二是应尽量参加短期集合理财,避免长期投资过程中各种政策、市场环境等人为和非人为因素的变故;三是应选择信誉好、经济实力强、具备资质的正规券商办理集合理财;四是投资者应考虑券商无力偿还债务甚至破产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不应把家庭资产全部投入集合理财,以达到分解风险、增加收益的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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