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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股事纠纷及案例分析

  第五节 其它股事纠纷

  5.1 股票盗卖的纠纷   

  当股民发现股票被盗卖时,首先应区分是沪市股票还是深市股票,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及托管与深交所有着本质的不同,深圳证交所实行的是“分散托管、集中交易”的方法,股民的股票是托管在所开资金帐户的券商处,也就是说股民在什么地方买进股票就只能在该地抛出股票,其它地方一律无效,所以股票的错卖一定与股民开户处的券商有关。而上海证交所实行的是“中央托管、通买通卖”的制度,所有的股票都是托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公司的一个大库房中,而不是存放在具体的券商处。

  股民在进行上海股票的交易时,它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开有上海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对自己的股票买进卖出,而不受地域或券商的限制。这也就是说,只要指令正确,全国的任何一个券商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股民的上海股票进行操作。其关键就在于券商发出这种操作指令的依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即这种操作是否有委托依据且这些依据是否真实,这就是股民的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和资金帐户是否真实可靠。当股民发现沪市的股票被盗卖时,首先应到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委托异地的证券登记机构查询其股票帐户的交易记录,然后根据登记公司的证明再与进行操作的券商进行交涉。

  股票被盗卖及资金被提走,它首先与股民不注意保守秘密有关。不管是沪市股票还是深市股票被盗卖,盗卖的前提是盗卖者知道股东帐户卡的号码、股东姓名、股票的存量。在提   出股票款时,券商有责任核验股东代码卡、身份证和股东帐户的密码,如果是深市股票,除非是盗卖者伪造了股民的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否则券商对股票的盗卖及资金的提出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券商将赔偿由此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如盗卖者伪造证件而提出资金,它就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股民和券商可报公安机关处理。一般来说,买卖深市的股票都在一个固定的券商处,券商与股民间相处日久,都比较熟悉,深市股票被盗卖的情况并不多见。

  我国股民的股票被盗卖,绝大部分发生在沪市,这与沪市股票的通买通卖不无关系。盗卖者在其它券商处盗卖股票后,可通过伪造股东代码卡、身份证件等形式将股票款提出,遇到这种事情,对于股民来说都比较棘手,它需要股民到股票卖出地配合券商及公安机关共同解决。

  为了股票与资金的安全,股民在股票交易中应该严格保守交易秘密,最稳妥的还是采取锁定交易,即在开设资金帐户时,就向券商声明只在一处进行股票交易,以防股票的盗卖。   

  5.2 代缴配股款的纠纷   

  有些券商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一些股票在配股时不少股民忘记交纳配股款这一事实,就在配股结束之前,只要股民资金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不问股民是有意放弃还是忘记配股,就将资金划出,替股民将配股款缴上,从而引起纠纷。

  出现这一类纠纷的过错完全在券商,因为股民与券商是代理关系,股民是委托方,券商是代理方,券商只能依股民的有效委托进行代理,发果没有股民的委托指令,券商的代理行为就属越权代理,其代理结果如得不到股民的追认就没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券商来承担。配股权证赋予股民的是配股权力,配与不配,股民可按当时的市场行情来确定,如果配股价高于正股价或股民认为正股价有可能跌破配股价,股民就可行使配股的否决权,一般是到期不交配股款,自动放弃。而对于券商来说,它至多只有建议权,而不能越权替股民行使配股权利。   

  5.3 挪用资金的纠纷   

  在股票交易中,因券商内的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有时发生券商挪用股民资金的纠纷。这种纠纷的产生,其责任完全在于券商,而无论挪用股民资金的是券商法人还是其中的工作人员,因为根据券商与股民的协议,券商只能根据有关规定的委托方式、委托内容行使代理权,任何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都将由券商承担责任后果。在这类纠纷发生后,某些券商常以法人被更换或违纪的工作人员被辞退为由来推卸责任。

  但按我国法律规定,这种后果的发生将不因券商的法定代表人的改变或工作人员的辞退而予以逃避,这就象居民储蓄一样,不论是银行的哪一名工作人员犯罪,银行到期都得按约定的利率偿还客户本息。而券商挪用客户的资金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所以股民有权向券商追索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而作为被侵权人,客户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或通过行政渠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用行政手段制裁券商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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