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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主要经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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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作为国家对价格形成和价格运动进行干预的一种行为,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普遍性。价格政策不仅是一种微观调节政策,还是一种宏观调节政策。微观调节主要表现为价格政策能够调节利益矛盾和结构,宏观调节则表现为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稳定。二是基础性。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基础的经济变量之一,它的变动必然会引起工资、利率等一系列因素的变动,因而价格政策必然也会影响到工资政策、货币政策等等,对其他经济政策的实施有牵制作用。三是相对稳定性。价格政策的普遍性决定了价格政策涉及面广泛,价格变动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价格政策对价格的干预只能是缓慢平稳的。另外,价格政策的实施与其效果的产生对其他经济政策的依赖性较强,必须在其他经济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下才能进行。价格政策的这些特点对其政策目标的确立与政策手段的选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①价格政策目标。根据价格政策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价格政策目标包括以下四个:一是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二是确立合理的价格管理体制;三是调整价格结构;四是稳定物价总水平。 第一,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价格政策也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确立价格政策目标理所应当地把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作为首要目标,即通过实现价格结构的合理化和物价总水平的稳定,为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经济有序、稳定地增长,扩大就业,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等来实现经济的基本目标。 第二,确立合理的价格管理体制。确立合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质上就是要合理划分价格决策权限,科学设置价格管理机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价格决策权限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几乎所有商品的价格都由政府决定。实践证明,这种价格管理体制必然导致价格体系不合理和价格总水平的大幅度上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价格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散的体制,即国家只管理极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的定价,大部分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由供求双方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来决定。确立合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主要由市场来调节价格的机制。 第三,调整价格结构。所谓价格结构调整主要是指对商品比价关系和差价关系的调整。商品比价是不同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的价格的比例关系,它反映了生产不同商品的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商品比价的形成除了受生产不同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影响外,还要受到供求关系、经济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常会导致商品比价关系的不合理,使生产某些商品的部门、企业获得较多利润,而另一些商品的生产者得到的利润却很少,因而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与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这就需要国家运用价格政策进行干预。商品差价则是同种商品由于购销环节、购销地区、购销季节或质量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不合理的商品差价会导致利润在不同商品经营者之间的不合理分配,不利于商品流通和生产发展,因此,也需要国家运用价格政策进行干预。 第四,稳定物价总水平。物价总水平的稳定是实现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调节功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条件。价格的频繁波动会使得生产要素的流动毫无规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运用,还容易引起经济波动。所以,稳定物价总水平是包括价格政策在内的各项经济政策的共同目标。 ②价格政策手段。价格政策目标需借助于一系列手段来实现,所以,价格政策手段是构成价格政策的重要内容。价格政策手段实质上就是国家干预价格形成和价格运动的形式。 这些干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干预形式;另一类是间接干预形式。 第一,直接干预形式。所谓直接干预形式就是国家直接规定价格水平,主要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两种。在采用国家定价干预形式时,国家是价格决策的主体,直接掌握价格决策权并决定价格变动。一般说来,国家定价干预主要是为了实现一些社会政策目标,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小,其范围限于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产品如邮电、铁路、煤气、电力等,这些产品对国民经济运行影响极大,但投资规模大、风险高、收益低,非国家投资无法经营。因此,按照谁投资经营谁定价的原则,这类产品应由国家定价。 国家指导价与国家定价不同,它只是国家规定一些产品和劳务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或规定一些产品和劳务的最高、最低限价,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企业拥有最后定价权。 国家指导价干预主要是针对一些未来供求难以预测,供求变动易因价格变动而大起大落的产品和劳务。对其实行直接干预有利于通过价格在特定的范围内变动对这些产品和劳务的供求进行调节,以避免价格剧烈变动、供求剧烈变动造成生产资源在配置过程中的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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