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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联交所的基本交易运作 首次公开招股 监管 衍生产品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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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 - 在市场进行交易 19.应投资哪一种证券? 投资者应按照本身所能承担风险的能力及投资策略去挑选适合的证券。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可考虑上市公司的企业管理业绩和增长纪录等因素,并参考公司年报及其它公布。投资者必须时刻紧记的是 ─ 潜在收益愈大,潜在风险也愈高。换句话说,要承受的风险跟有机会得到的回报通常是成正比的。 20.投资者如何在香港证券市场进行股票买卖? 投资者如欲在香港进行股票买卖,需透过于证监会注册的证券交易商来进行。若证券交易商是一名交易所参与者,其交易设备可直接接驳到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为投资者进行买卖。联交所参与者的名单可于香港交易所的网站查阅。 联交所欢迎所有海外的投资者。惟海外投资者于香港进行交易前,应遵守本身所属国家或所在地规范国民于海外交易的规则与规例。 21.投资者于选择证券公司时,应该注意什么? 投资者选择证券公司时,可听取亲友或专业人士的意见,亦可直接向证券公司查询,比较不同证券公司的服务及收费。不同证券公司提供的服务各有不同,收费亦各异,一些证券公司会为客户提供深入的研究报告或投资意见或其它增值服务,收取的佣金可能相对地较高,另一些证券公司只代客买卖证券,并无提供额外服务,收费也可能相对地廉宜。某些证券公司可能只处理现金户口买卖,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会提供全权信托户口或俗称" 展"的保证金户交易。投资者宜先衡量自己的投资及财务需要,然后才决定委托最适合自己的证券公司,开立现金或保证金户口。 所有经纪均须向证监会注册,他们须具备相当教育程度、经验,以及良好的财政状况及个人操守。他们并须在办公室显眼处展示证监会发出的交易商证明书。经纪必须为联交所参与者方可直接代投资者透过香港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证券。现时联交所大约有500名联交所参与者,他们必须在其办公室及分行的显眼处展示联交所参与者证明书或分行证明书。投资者如对联交所参与者的身份有怀疑,可向香港交易所查询。
2000年3月6日起,关于监管经纪包括财政资源及操守事宜的工作已移交证监会 (香港的主要监管机构) 。 与其它注册证券交易商一样,联交所参与者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所制定的《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23.开设证券户口的程序如何? 在联交所参与者的证券公司开设户口时,投资者必须填写开户表格,并签署客户协议。有关客户协议的基本内容规定(包括指定的风险披露声明书),载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由于客户协议是对投资者具约束力之法律文件,因此投资者必须在确定所有资料均是真确无误的情况下,方可签署客户协议。如果投资者有任何疑问,应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为保障本身利益,投资者应亲身前往证券公司的办事处办理开户手续。在进行证券买卖前,投资者应该知道证券交收的限期,计算佣金、利息和其它收费的方法。为保障市场的利益,证券公司亦可能要求投资者提供介绍书,或要求投资者经由现有客户或证券公司相熟的其它人士介绍,以了解客户履行买卖证券责任的能力。投资者亦可查阅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的《联交所参与者及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名录》,以了解其所委托的经纪是否为联交所参与者。
24.投资者于投资证券时除了要付出投资金额外,还需缴交什么额外费用? 假如投资者透过联交所参与者买卖证券,需缴付之费用如下: i)经纪佣金 由2003年4月1日起,经纪可与其客户自由商议佣金收费。 ii)交易征费 由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4%的交易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沛富基金〔股份代号:2821〕除外)。 iii)投资者赔偿征费 因为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已经超过14亿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 - 征费)(修订)规则,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赔偿征费 (即:买卖双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 [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iv)交易费 买卖双方须各付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香港交易所。 v)股票印花税 除非另有订明,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不足1港元亦作1港元计﹞。 vi)转手纸印花税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每张新转手纸须缴纳转手纸印花税5港元予政府,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负责缴付。 vii)过户费用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按每张新发股票收取2.5港元费用,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买方)支付。 viii)交易系统使用费 卖双方经纪均须各付每宗交易0.5港元的交易系统使用费。 注:至于经纪是否会将交易系统使用费转嫁投资者,则属其商业决定。 若投资者与经纪或托管商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外进行交收,香港结算不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但经纪或托管商使用香港结算所提供的结算、交收、托管及代理人服务则须缴付费用。至于经纪或托管商是否会将该等费用转嫁投资者,则全属其商业决定。 25.买卖盘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投资者可透过电话或互联网或其它电子渠道向证券公司落盘,也可亲自前往证券公司的办事处落盘。落盘时需明确指示拟购入或沽出的证券名称(或代号)、数量及买卖价,然后等待证券公司职员覆述指示。若一切指示无误,证券公司职员会把客户落盘的资料输入AMS/3。假如当时系统内已有合价的对手买卖盘,所输入的买卖盘便会自动配对成交。否则,该买卖盘须排在同一价盘的轮候名单内排队轮候,待前面的买卖盘完成配对后顺序补上。 26. 如经纪或投资者错误地在交易系统输入买卖盘并最终成为错价交易,可要求取消吗? 联交所的交易系统是以买卖盘带动。所有输入交易系统的买卖盘均有效,达成的买卖盘均不能更改或取消,除非联交所董事会另有决定。 为防止联交所参与者输入错价交易,联交所于交易系统内设有两级价格提示,会于联交所参与者输入偏离市场现行价格太远的买卖盘时发出警号。交易系统的格价警示讯息可于所有交易渠道,包括交易员的终端机、多工作站系统及经纪自设系统发出。但是,投资者应注意,如他们是经由互联网、流动电话或其它电子渠道输入买卖盘至他们经纪的经纪自设系统内,有关的经纪自设系统会决定他们收取价格警示的方式。 27.既然证券交收在T+2日(交易进行后两日)进行,为何证券公司职员于口头确认已执行买卖盘后便要求投资者立即付钱? T+2只是联交所参与者与证券结算所之间的证券交收安排。所有的结算安排包括证券及金钱上的结算均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商业安排。然而,由于一些现金客户可能没有按金存放于证券公司,而证券公司职员已根据客户指示购入股份,为了减低因客户在交收日未能履行买卖责任而导致的风险,某些证券公司可能会于执行买卖盘后要求客户立即付款。客户应该在交易前先向证券公司查询有关付款安排。 28.投资者购入的证券是否要待至T+2日才可出售?为何部份证券公司可以替客户安排沽出即日购入的证券? 证券公司也可以替客户安排沽出即日购入的证券,但有些证券公司可能要先确定客户持股的水平或取得有关的最新资料,才会替客户安排即日沽售证券。因此,客户宜事先向证券公司查询有关的程序。 29.如需更改证券的登记资料,例如登记人姓名,有什么手续?需时多久? 投资者可向有关证券的股份过户处查询所需手续。要知道有关公司的股份过户处名称,可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的「投资服务中心」下的「公司/证券资料」。至于更改证券登记资料实际需要的时间,投资者应联络各有关的股份过户处。 30.如果遗失所持证券的股票证明书,应该怎办? 若遗失证券的股票证明书,投资者应与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处联络,办理补发新股票手续。股份过户处的名称和联络资料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的「投资服务中心」下的「公司/证券资料」查阅。 31.投资者如何收取股息? 若投资者持有以其名义登记的证券(实物股票),投资者将可由上市公司直接收取派发股息的支票。 若投资者把证券存放于证券公司,而证券公司又把该等证券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由于该等证券是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登记,则香港结算代理人从上市公司收取到股息后会尽快分发予有关证券公司,而经纪于收到香港结算代理人发放的股息应可尽快将股息发给其客户。 然而,投资者应留意,证券公司并不一定将其客户的证券存入中央结算系统。若证券公司把其客户托管的证券以该证券公司之代理人的名义登记,上市公司会将股息派发予该证券公司之代理人,然后该证券公司代理人会将股息发给投资者。 若投资者在香港结算开设有投资者户口,香港结算代理人收到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后,会把有关金额直接存入投资者的指定银行户口中。 监管 32. 投资者如对经纪的行为操守有所怀疑,应向那个单位反映? 于证券公司开户的投资者,如对经纪的行为操守有怀疑,应向证监会反映。证监会的电话为2840 9333,电邮:enquiry@sfc.hk。若投资者是透过银行买卖股票,他们则可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反映有关意见。金管局的电话为2878 8196,电邮:hkma@hkma.gov.hk。 33.投资者如因联交所参与者失责而蒙受金钱损失,可得到什么保障? 投资者如因联交所参与者失责而蒙受金钱损失,可向「投资者赔偿基金」索偿。有关基金为单一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由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管理,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设立,并受证监会认可。基金就联交所参与者、非联交所参与者、银行或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失责行为而引致的金钱损失,提供每名投资者最多150,000元的赔偿上限。详情可到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网站查阅:http://www.hkicc.org.hk。 34.何谓「暗盘买卖」? 香港法例或《交易所规则》并没有明确界定何谓暗盘买卖及解释其法律效力。 基本上,此种买卖方式于一般行内人中也存在不同的定义,包括指一些于交易所场外达成而没有向香港交易所申报的交易;及指一些已获得新股或预期可获得新股的人士,在新发行证券未正式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挂牌买卖前与其它投资者所进行的买卖。 投资者要注意的是,暗盘交易的法律效力只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而定,故投资者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谘询法律意见,了解清楚本身在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 35.何谓股票卖空? 现时《证券及期货条例》禁止任何人士出售本身并无持有的证券,除非卖方在进行交易时拥有,或有充份理由相信自己拥有法律上的权力将证券交予买方。因此假若客户本身并无持有证券,他先在市场上卖空证券,而他当天在市场买回已沽出的证券,虽然他在结算日不用交收任何证券,但因他卖出证券时并未持有证券,所以他可能已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联交所容许的卖空是指卖方并未拥有某一指定可作卖空的证券而合法地出售该证券,但卖方须先向他人借入证券始能出售该等证券,而在卖出证券后,卖方亦须交付借来的证券或由他人代卖方借来证券,以完成交收。可供卖空的指定证券名单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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